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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导读
时间:2020-07-09 浏览量:194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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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导读


    长期以来,学校教育领域从建国到改革开放以前,一直由国家牢牢掌控学校教育大权,社会力量办学成为绝对的禁区。甚至直到1997年出台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仍然有诸如“严格限制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这样不利于民办学校成长的规定。中国人口多,底子薄,由国家承担起整个社会的教育任务,显得不堪重负,借助民间资金,弥补政府投入教育经费的不足,是发展中国教育事业的必由之路。在国外,大凡教育事业发展顺畅的国家莫不有着蓬勃的私立学校,以美国为例,其最有名气、教学质量最高的大学如哈佛、斯坦福等都非公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通过增加教育供给方式的多样化和选择性,也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受教育的需要。《民办教育促进法》正是在此种背景下而诞生的。20136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对本法第二十三条作出修改。

    2002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了民办教育、民办学校的性质、地位、宗旨与作用。《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它的任务就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的各类人才”,这从法律上澄清了以往社会上一些不正确的认识,使民办教育获得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该法还明确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教职员工与学生和公办学校的教职员工与学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其权益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该法规定民办教育投资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极大地调动了投资办教育者的积极性。该法规范了政府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职能和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监督与服务两个方面,同时通过全方位的服务,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为民办学校创造宽松的教育环境和良好的教学氛围。此外,该法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等行为,规定了相应惩罚措施。

《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作为《教育法》的配套法律定位的,其立法涉及的教育基本性质和共性的问题,在《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中都有规定。基于民办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比重过小的现状,取名为促进法,目的是解决民办教育的发展问题。为便于该法的实施,国务院根据该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于200441日起施行,该条例从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民办学校的设立、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等方面对《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了细化、解释和补充,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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