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
日前,经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教育部印发了《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建立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督导评估认定工作。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工作重点;是国家在全国“两基”“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有学上’问题”基础上,推动实施的“以实现所有儿童少年‘上好学’为目标”的教育改革与发展重大战略。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面临新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把“提高教育质量”确立为“十三五”期间教育发展的主题。进一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上好学”的现实需求,已经成为各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任务。
围绕“促进公平、提高质量”两大战略主题,国务院于2012年、2016年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针对当前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中依然存在的问题,就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打破体制机制障碍、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彻底解决缩小校际差距、城乡差距,以乡村教育为重点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提出了目标任务和明确要求。
2012年,教育部印发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建立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2013年启动开展了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督导评估认定工作。四年来,全国教育督导系统始终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战略性任务,作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中之重,依据教育规划纲要要求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规划,督促地方各级政府扎实推进,改革创新,不断缩小校际差距,提升教育质量,有力促进了教育公平。截至2016年底,全国已有1824个县(市、区)通过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国家认定,今年,预计还将有500个左右的县(市、区)接受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届时合计总数将达到2300个左右,占全国总数近80%。巩固基本均衡发展成果,实现优质均衡发展,已经成为这些地区义务教育新的紧迫任务。
从未来发展看,启动优质均衡发展评估将为下一阶段推进全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树立新的标杆,指明发展方向。 “十三五”时期以及今后一段时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要牢牢把握住“公平”和“质量”两个关键,一方面,进一步巩固基本均衡发展的成果,不断提高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水平,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在校舍、设备、教师等基本教育资源上实现更加优质配置,提高到更高标准,并将校际差距进一步缩小。另一方面,将工作重心摆在全面提高质量上,更多地关注义务教育学校发展建设,关注学校管理、课程教学改革,最终实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实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育人为本”的根本要求。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的出台,主要是依据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和《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精神,以及近年来国家和教育部出台的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政策和新要求。
《办法》共五章十八条,主要就督导评估的目的、依据、对象、原则、基本条件、内容与标准、程序、结果使用等作出了规定。《办法》中的评估体系的建设以“促进公平、提高质量”为核心,设计了“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内容。“资源配置”方面设计了7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在教师、校舍、设备等方面的标准化配置水平,同时评估这些指标的校际均衡情况;“政府保障程度”方面设计了15项指标,重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依法履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工作成效;“教育质量”方面设计了9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学校管理水平、学生学业质量、综合素质发展水平;社会认可度方面,将通过调查,了解学生、家长、教师、校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群众对于县级政府和义务教育学校推进均衡发展成效的认可度。《办法》对每项指标都设置了明确的评估标准和要求,并将以考试方式招生、违规择校、重点校、重点班、“有编不补”或长期聘用编外教师、弄虚作假、教育系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纪违规事件等情况,以及社会认可度作为一票否决指标。
《办法》还就评估原则、对象、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评估对象仍然是县(市、区)和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评估程序仍然是县级自评、市级复核、省级评估、国家认定三四环节。《办法》还专门对评估结果使用作出规定,要求将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结果,作为上级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教育发展水平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并要求对工作经验进行宣传推广,对出现滑坡、达不到要求的进行问责和撤消称号。
三、《办法》的新要求和新特点
对比基本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办法,本《办法》在督导评估框架的设计、指标的选取、标准的测定等方面,突出了“更加均衡、更有质量”。具体体现在以下“六个更加”:
一是指标内容更新更全。结合当前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际,对比基本均衡发展评估,本次《办法》增加了一些新的指标,如骨干教师配备、体音美专任教师配备、网络多媒体教室配备、城乡义务教育四“统一”、 不足100名学生村小学和教学点公用经费、城区和县镇公办学校就近入学比例、设施设备利用率、校园文化建设水平、课程开齐开足率、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相关科目学生学业水平等。其中,管理水平和质量直接指标以外的指标,都是与提高质量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密切相关的指标。
二是标准要求更高更严。一方面在差异系数上进一步提高标准,从严掌握,小学、初中综合差异系数,分别由原来的0.65、0.55,提高到0.50、0.45。另一方面其他各项指标的标准要求,也从原有基础上有所提高。
三是方法更加科学有效。在学校资源配置的指标与标准部分,我们区别基本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对设定的7项指标作了“两维评估”,既要求各项指标的校际差异系数都要达标,也要求各项指标的水平值也要达标,以体现“高水平、高均衡”的“两维要求”。同时,在水平值的评估中,要求各所学校“校校达标”,以体现“办好每一所学校”的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宗旨。
四是更加关注教育质量。在此次《办法》中,将“教育质量”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设计了9项指标,加重了对“质量”评估的权重。同时,在资源配置、政府保障两个部分,在选取指标时,也都是强调了与提高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相关性。如教师是影响教育质量的关键因素,我们在评估体系中着重加大了教师相关指标的权重。特别是《办法》中采用了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指标,强化了指标体系对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水平的关注,提高了质量评估权重和权威性。
五是更加注重社会认可。《办法》对每项指标都设置了明确的评估标准和要求,并将以考试方式招生、违规择校、重点校、重点班、“有编不补”或长期聘用编外教师、弄虚作假、教育系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纪违规事件等情况,以及社会认可度作为一票否决指标,推动从根本上解决困扰教育公平的、长期受社会置疑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六是更加强化结果使用。《办法》规定,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结果,是上级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教育发展水平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监测复查结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县,由教育部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四、下一步开展县域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工作的打算
“十三五”期间,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核心任务依然是扎扎实实推进基本均衡发展,目前尚有25个省级单位未全面完成基本均衡发展任务。同时,已经达标的县中,有相当一部分仍然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巩固提高的压力仍然较大。在这个时间提前出台优质均衡督导评估的《办法》,一是要为先期通过基本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县提出更高的目标,推动工作再上台阶,二是要让各地明确认识,基本均衡发展不是最终目标,不论是基础较好的地方,还是基础较差的地方,都要目标长远。对于尚未实现基本均衡的县,也要督促他们从目前开始,作出长远规划,久久为功,并做好现实努力,扎实推进。
国家教育督导部门在近四年工作安排上,仍然是以做好基本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为中心任务。同时,新《办法》出台后,我们也会积极努力,对于条件基本成熟的地方,指导开展相关工作,向实现优质均衡发展的方向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