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导读
时间:2020-07-09 浏览量:1519次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1993103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199411日正式施行。《教师法》的本旨在于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综观《教师法》的条文,该法具体规定了教师的权利义务、任用资格、培训与考核、待遇与奖励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具体而言,该法在权利义务方面详细列举了教师所享受的六项权利与六项义务,同时列举了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协助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所应当履行的四项职责(第7-9条);在任用资格方面,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分别规定了不同教育层次的教师应当具备的学历、政治要求及相应的认定部门,提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实行教师聘任制(第10-17条);在培训与考核方面,学校和各教育机构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思想政治、业务培训,并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第18-24条);在待遇与奖励方面,具体规定了教师的工资、津贴、补贴、住房、医疗、退休或者退职待遇、表彰与奖励等内容(第25-34条);在法律责任方面,该法对教师采取了特殊保护。

在《教师法》颁布之后,国务院于19931121日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切实做好《教师法》的贯彻实施工作。1995106日,国家教委又印发了《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对《教师法》的适用范围、教师的管理、教师的任用、教师的培养与培训、教师的考核、教师的奖励、教师的待遇、教师申诉、《教师法》实施的监督等方面做了更加明确、细致的规定,实践操作性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