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导读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国家和社会、未成年人的父母,乃至每一个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为了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1年9月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这部法律颁布实施十多年来,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执法主体责任不够明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不够健全问题;家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问题;校园安全问题;对流浪、乞讨、失去监护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的救助问题;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等,这些问题的出现需要从法律制度层面上予以解决和回应。同时,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对新时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强调未成年人的素质特别是思想道德素质决定着中华民族的未来发展和前途命运,要求全党全社会都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特别要关心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为了更好地适应在新的形势下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12月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这部法律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未成年人保护作了规定:
(一)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二)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以及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三)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责任尤为重大。为了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法主体的职责,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四)明确了监护人的职责,强化家庭保护
针对一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同时,针对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未成年人代为监护。
(五)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强化学校保护
根据当前学校保护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二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三是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六)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强化社会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一是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二是针对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不足、有些场所利用又不够充分等问题,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同时,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三是为了使未成年人免受不良文化的危害,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同时,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以及网吧等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禁止制作和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不良文化产品等。
(七)强化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一是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三是对维护未成年人的受遗赠权、隐私权和名誉权等民事权益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四是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八)强化法律责任
为强化法律责任,增强可操作性,《未成年人保护法》一方面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作了有机衔接,规定了综合性的法律责任,即“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对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学校教职员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等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法律责任等。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