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7月1日施行以来,对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义务教育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1)义务教育财政经费投入总量不足,不少学校的公用经费存在缺口,有的学校还存在危房和欠债,一些地方教师工资还不能按时、足额发放;(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习负担较重,应试教育没有得到根本改观;(3)义务教育资源分配不尽合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的差距依然存在,在一些地方和有些方面还有扩大的趋势;(4)有些义务教育学校乱收费现象严重,学生家长经济负担沉重;(5)义务教育学校时有事故发生;(6)一些人利用义务教育教科书的编写、出版和发行向学生家长伸手、谋求不正当利益,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这些问题反映比较强烈。因此,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共八章,六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教育的性质。本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二、关于教育资源的配置。本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三、关于就近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四、关于保障学校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五、关于规范学校收费。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六、关于义务教育教师。提高教育质量,关键靠教师。首先,关于对教师的要求以及教师管理。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其次,关于教师培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最后,关于教师待遇。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七、关于义务教育教科书编写、出版和发行。为防止利用义务教育教科书非法牟利,减轻学生学习负担和精神压力,减轻家长经济负担,节约资源,本法规定了以下措施: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八、关于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义务教育是普惠性教育,每个适龄儿童、少年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因此,本法对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本法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民办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 另外,本法对杂费授权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应当出台相关的法规。